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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退休职工一次性缴费享终生医保

来源:湖北卓瑞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09-27

  11月1日起执行的医保新政策中,十堰市职工医保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该制度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通过补缴的方式缴齐不足年限的医保,再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大病医保后享受终生医保待遇。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最低年限和不足年限如何补缴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

  最低缴费年限,男的为30年,女的为25年

  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许多职工的实际缴纳医保费从1999年开始。此次规定的退休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累计缴费年限达到30年,女须达到25年。

  累计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之前的年限,即职工在1999年12月1日前的工龄。例如一个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1999年办理了医保,那么到目前为止,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13年,实际缴费年限为12年,其累计缴费年限就是25年。

  根据规定,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实际上包含三个必须要素,第一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第二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2年,第三累计缴费年限须男达30年,女达到25年,也是说在1999年以前的男至少要有18年工龄,女至少有13年的工龄。

  参保职工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但还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医保待遇,需继续缴医保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才可享受。

  断保的,补齐之后再算缴费年限

  根据《通知》规定,职工有参保后中断的,后来又按年度缴了的,可以将其断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补齐后,再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如果不补,就按最近一次续保的时间重新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从外地转入十堰的人员,其在外地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提供转出地医疗保险机构的证明和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其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退休后缴费年限不够的,可一次性补缴医保费

  要想享受医保待遇,须满足最低年限的三要素。但如果参保职工已退休,条件不满足,是不是就不能享受?

  《通知》对此特别作出规定,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再一次性补缴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即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一次性补缴医保费是对退休职工的特殊政策。补缴时,以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两种年限中时间较长的一个年限的不足年限补。如一个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是28年,而实际缴费年限是5年,就以累计年限的不足年限2年来补,大大减轻了补缴者的负担。

  补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金额=[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地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8%或7%)]×本人不足缴费年限的月数+当年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本人不足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完不足缴费年限的医保后,再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便可终生享受医保待遇。

  满75岁的退休人员,不用缴大病医保

  在一次性补缴退休后的大病医保时,75周岁是一个分界线。

  根据规定,11月1日医保新政策实施后,如果退休人员在75周岁及以上,可以不再缴大病医保就可享待遇,但欠费的还是要补齐。

  不到75周岁的不能享受,需要按与75周岁相差的年龄办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手续。其具体补缴费用为:当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100元)×本人距75周岁的年数,相差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例如某个退休职工今年62岁,他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够了,那么他需要补的大病医保费就是100元×10年(因62岁距75周岁为13年,超过10年仍按10年算),就是1000元。如某个退休职工今年70岁,他的一次性大病医保费就是100元×5年(75-70)为500元。

  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按照规定,退休人员不足规定缴费年限需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由原参保单位承担,大病医疗保险由个人承担。 退休后的一次性大病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也应由参保单位承担。

  因此,单位须为退休职工补缴的是其不够规定年限的基本医保费和退休后的大病医保费。

  如果单位有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补齐以上两项费用,可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年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直至补齐规定缴费年限,之后,由退休人员个人一次性补齐退休后的大病医保。

  无单位承担补缴,由退休人员个人自行补缴,如果没能力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相应费用,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和当地单位缴费费率,继续缴纳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直至补齐规定缴费年限,再一次性补缴退休后的大病医保。

  关闭破产企业,已一次性缴纳(或财政补助)10年余命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的退休人员,不再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已一次性缴纳(或财政补助)10年余命基本医保但未缴纳大病医保费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大病医保费。

  纳入财政补助基本医保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军转干部退休人员,财政补助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出财政补助范围后,其缴费年限不足最低年限的,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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